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在发生纠纷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也叫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情形一般是因为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损害或精神痛苦。但是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一)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四)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二)有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三)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
具备以上构成要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但对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可以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和人格权的行为,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一般被定义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无法用财产去衡量。但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出发,可以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及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作出主观评价,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具体案件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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