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同居的非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形,仅为社会道德所谴责以及婚姻法反对并且惩罚的过错行为。那么,非法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又会有什么后果呢?
近日,一条望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太湖县公安局原国保大队大队长汪某在明知张某是现役军人妻子的情况下,仍与其长期同居,并诞下一子。今年3月,汪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望江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汪某明知张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然与之同居,并诞下一子,已属于破坏军婚的行为,最终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为什么汪某与她人同居会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因为他同居对象的配偶是一名现役军人,他们之间的婚姻不仅受到我国《婚姻法》的保护,而且受到我国《刑法》的约束。他们同居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汪某已经犯了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 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1)现役军人。首先,一定要明确是现役军人。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正在服役的军人。
(2)配偶。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已婚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
(3)“明知”二字怎么定?“明知”这个词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确知,即行为人通过某种方式确切地知道对方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另一种是感知,即行为人通过某种方式感觉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确切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甚至受欺骗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不构成犯罪。“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在军事部门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员,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依法与现役军人存续婚姻关系的妻子或者丈夫。
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进行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共同生活。另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这里所说的“结婚”,是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汪某在明知张某的丈夫是外地服役的现役军人情况下,仍与之交往并同居,已严重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期观点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常铮律师
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不惜远离家庭。破坏军人婚姻 ,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更严重的是,可能影响军人的思想,对于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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