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某农庄与朋友简某某饮酒后,驾驶其所有的小轿车回家,行驶至临澧县合口镇某路段时,逆行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苏某某、陈某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处警民警当即将苏某某带至临澧县某医院进行救治,并抽取血样送检。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3mg/100ml。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苏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临澧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对其作出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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