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政策,规范公司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财务职能部门负责审核。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条件:
(一)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自领证之日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到18周岁止。
(二)子女入学大学的,提供大学入学证明或学校证明,可发至独生子女大学毕业。
第五条 发放标准:
1、夫妇双方都有工作的,每月发10元,由夫妇双方单位各发50%;
2、配偶无工作的,每月发10元。
第六条 发放流程及管理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员工向综合管理部提交申请《独生子女费及保育保教费发放审批表》(附表),同时提交《独生子女证》及其他证明,财务职能部门审核。
(二)子女18岁后,未提交子女大学入学证明的,自行停止发放。
(三)独生子女已是大学生,需提供大学入学证明或学校证明。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随月份一并发放,也可按年度单独编制发放。
第八条 独生子女奖励费直接从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支出。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年度发放情况应进行公示。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仅适用于子女2016年前出生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员工。
省级行政区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省级行政区域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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