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重伤鉴定,伤残鉴定,工伤鉴定依据的三个标准的发布方、适用范围
目前,针对伤残程度鉴定,可以参照的标准有:
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伤残鉴定、非因工工伤鉴定、一般伤害案件中的伤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致伤鉴定、非因工工伤的伤残鉴定、一般伤害事故的伤残鉴定等。。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伤鉴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发布,于2013年6月8日起实施。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轻重伤鉴定,伤残鉴定,工伤鉴定依据三个相关标准的主要区别
1、标准颁布的主管国家机关不同。因此其应用范围也不同,管辖的案件性质、诉讼/非诉讼阶段不同;
2、适用领域不一样。这也是作为当事方经常容易混淆的地方。《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当事人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的情况,双方是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适用对象为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3、对鉴定提起方要求不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同的鉴定提起方是不一样的。工伤鉴定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提出申请;保险伤残评定由保险公司向鉴定机构提出,根据鉴定情况进行理赔;伤残鉴定由于涉及案件,应由相关执法机关提出。
4、对鉴定的提起时间不同。三个标准在制定时依据的伤情情况不一样,这主要是由主管机关各自办理的案件性质不同决定的。如,在工伤鉴定中,制定标准时更多的是考虑保护劳动者权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则是为了确定产生伤害的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服务于诉讼,保证法律的准确性。工伤鉴定在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就可以提出申请,而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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