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领域,工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或主观、或客观的因素,工期延误的情况经常发生。一旦发生工期延误,不仅甲方会面临工程逾期交付的各种损失,乙方也会因为停窝工导致各种成本增加,那么,在实践中,发生工期延误后,乙方该如何进行索赔,并应对甲方的索赔呢?
乙方要想向甲方索赔,首先要确定工期延误的事实,这样一来,就涉及到开工与竣工日期的确定。对于开工日期,大致遵循这样的原则:
至于竣工日期,双方如有争议,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处理: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至于乙方可以索赔哪些款项,《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发生工期延误后,
实践中,也有很多时候,工期延误是乙方导致的,包括自己投入不到位导致施工缓慢、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返修等。这样一来,甲方也会向乙方提出索赔申请,那么,为了尽可能降低自己的损失,面对甲方的索赔,乙方要怎么应对呢?
首先要明白一点,如果只是施工进度延误,未必会造成最终的工期延误。如果工程尚未完工,乙方应对此进行举证,
此外,从程序上来讲,甲方如果认为应该得到乙方的赔偿,需要先通过监理人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文件,在其中载明详细的索赔事项及金额。
实践中,工期延误也可能是因为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政府法规变更等,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其处理方案又有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总的来说,工期延误会给甲乙双方都造成一定的损失,在确定损失赔偿时,主要还是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及过失相抵原则,意即谁的责任造成的,谁就向对方赔偿,双方都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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