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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像(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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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4 1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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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条例》)于9月20日起正式公布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自2019年10月获得监察法规制定权后的首部监察法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在江西首个监察教育馆内,讲解员为参观者讲解国家监察体制相关知识 万象 摄

监察法哪些内容得到细化

《监察条例》共9章287条,在体例方面与《监察法》相对应,依其框架逐一细化和完善,尤侧重对《监察法》中规定不尽明确或相对原则化的内容作出针对性说明。

——以明确列举方式细化监察人员范围。《监察条例》对《监察法》所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细致说明,一一枚举。例如,对《监察法》中提到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条例》明确其指“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等三类人员。由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争议得以澄清,解决了部分监察对象界定不够明确的问题,真正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

——进一步明确管辖范围。《监察条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等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作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监察条例》还对涉及犯罪管辖的案件,划分了监察机关管辖与检察机关管辖的界限。

——对留置措施作出具体规定。留置措施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问题,《监察条例》对留置措施的执行、留置权限的延长、留置措施的解除等,都给出具体制度安排,不仅规范了留置措施实施,而且充分保护了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

——细化监察各环节程序。按照监察权运行的特点,《监察条例》将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7个具体环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程序体系,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进一步明确监察权监督内容。为防止“灯下黑”现象,《监察条例》进一步完善《监察法》中关于“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的规定,包括明确各级监委会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的形式和程序、建立内设机构分工制约机制等,强化权力的约束和监督。

制定条例有哪些深层考虑

倘稍加深入分析可以看出,《监察条例》围绕着监察法治的有效落实,贯彻了以下几条制定思路。

一是体现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监察条例》公布前经过中共中央批准的程序,而且《监察条例》多个条款直接涉及坚持党的领导的表述,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强化了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

二是监察权的独立行使与同其他权力分工配合、相互制约并重。国家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权,是一项独立权能,必须依法予以保障;但监察权的行使也要与其他权力有机配合,才能收到良好效果。对此,《监察条例》有明确说明,并在多个条款中规定了具体协调领域和协调方式。例如,在移送审查起诉环节,《监察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积极开展补充调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书面提出的有关要求应当予以配合。

三是既重视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也不忽视对被监察对象的权益保护。对被监察人员范围的细化,体现了监督公权力全覆盖;对监察程序的细化以及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则体现了保护被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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