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原则包括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
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实质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法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国际环境法中,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跨界损害案件中,不论起源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害,起源国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起源国因进行不符合国际法的活动而造成跨界损害时,必须对受害者承担严格责任,不能予以免除。其次,起源国对有关国际法不禁止行为所引起的跨界损害,一般也要承担严格责任,因为国家在行使利用本国资源的主权权利时,负有不得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2、过错推定原则情形;
3、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形;
4、公平责任原则情形。
1、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非违约方无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反违约方则需要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不是一项单独的归责原则,它是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均符合“无过错即无责任”,即若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则依据谁举证谁证明的归责由受害方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加害方才负担责任;若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则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加害方自行负担证明责任。均符合有过错才负担责任。
仲裁法的仲裁保密原则(仲裁法的仲裁保密原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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