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款解除需要注以下两点:
一、要有具体的失职和营私舞弊行为
失职是指劳动者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行为;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为了谋取私利,违背职业操守,采取欺诈等手段,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属于劳动者的过错,因此,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将这两种情形列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二、上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
虽然劳动者具备了上述行为,但是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得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只有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则为违法解除。因此,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关系到解除是否合法?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什么是“重大损害”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的认定带了困难。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但是却授权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什么属于重大损害,比如,明确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多***元的损失即为重大损害等等。
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明确什么是重大损害,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理有据。而劳动者也要遵守职业操守,避免因上述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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