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抢劫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抢劫所做的准备;
(3)拟用抢劫手段;
(4)预备抢劫的时间地点;
(5)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实施抢劫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参与人、作案过程;
(2)实施的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
(3)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及下落;
(4)抢劫时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5)被害人受侵害时的体貌特征;
(6)抢劫的后果(有无造成受害人伤亡);
(7)获得财物的数量、种类、特征和去向;
(8)抢劫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受害对被抢劫过程的陈述。
(1)发案时间、地点、方位、场境、手段、行为、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去向等;
(2)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特体貌特征,及案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物证的特征;
(3)作案工具数量、特征及下落;
(4)被抢劫财物的特征、数量、价值、购买年限等;
(5)受害被抢劫后的身体、精神状态等情况。
通过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调查了解: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情况;
(3)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
(4)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5)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语言及行为。
1、物证。包括:
(1)犯罪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
(2)交通、通讯工具;
(3)抢劫所得的财物;
(4)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5)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6)现场遗留的毛发、机动车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鞋
印、痕迹等。
3、涉案实物照片。
包括:与案件有关书信、字条、借条、收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包括:
1、对被害人人身损害司法鉴定;
2、被抢财物估价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1、现场勘查笔录(抢劫现场、赃物藏匿场所)。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提取的现场痕迹物证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抢劫现场、抛尸地点、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抢劫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劳动仲裁能否仲裁工资标准(劳动仲裁可以拿到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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