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的期限
前期在头条里写了一篇”授权委托书”一文,里面有这样一段话:授权委托书一般都有注明期限,无期限授权书,委托人可随时终止。没注明期限的授权书不建议使用,因为委托人随时终止具有一个不确定性以及是否已经终止。
事后,有人问我为什么授权委托书没有期限不能使用?
在此回复所有人:授权委托书无期限或已过期都不可用。
这就是我的观点,可能很多人会问,你是谁?对,我不是谁,我什么也不是,也不代表谁,但是,我对此表示的是理性及对法律的尊重。
这种现象在现实当中也确实存在,有一客户办理融资业务,出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只有签发日,没有终止日,说此委托书有效,而且在授理业务当日看委托书的签发日期也超过一年,我不同意,于是发生了矛盾纠纷。这里不谈如何解决矛盾,就谈授权委托书没有授权期间或没有授权的终止日,为什么不能使用?
一、法规。《民法典》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期间。《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的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理性。没注明授权期间的授权委托书不能使用,因为委托书随时被终止或是否已经终止具有一个不确定性。所谓的不确定性,就是说在你使用这个授权委托书的时候,授权委托书已经被终止了,但是你也不知道已经被终止了,怎么知道?有什么证据证明终止呢?拿不出来被终止的证据,且有充分理由的。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它被终止,所以这个授权委托书没被终止。但是又怎么能证明提供者有证据证明被终止的这个文件不给你提供呢?这就出现了一个循环。或者提供者也不知道,或者在某一时刻存在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导致这个没有期限限定的授权委托书被终止。这么讲好像是不近人情,但是经济交往、经济交易导致的经济纠纷不讲人情,讲的是证据、讲的是法律。
最后再补充一点,即智者不辩。但是你这么做了,就用这个只有签发日就是说没有期限限定的授权委托书,不会发生什么意外,不会发生什么纠纷,因为我认可,这是大有可能。但被有识者看到,会认为你不会是有意为之。但你自己会怎样评价自己?最少在这个环节处理方面或者联想到相关资料处理上,做事者的自己,不够成熟。说谁呢?签发者还是使用者,自己慢慢想吧!强者不争,智者不辩。
如果你不认同以上观点,无须看下面的意见了。
下面是授权期间怎样写及委托期间的长短。
一、授权期间怎样写。授权期间怎样写,在授权委托书的最后签字的上方写委托期间:自此授权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或自此授权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委托期间的长短。委托期间的长短没有法律的界定,主要还是根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以及被委托事项合理地去确定,注意,这里强调合理二字。关于委托期间的长短在《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中找到这一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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