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在流通中遵循无因性,但也有例外,如何正确理解票据的无因性呢?
一、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的概念:
1、有因行为指的是以法律上的给予原因作为法律行为自身内容的法律行为。给予原因包括清偿原因、负担原因、赠与原因。多数法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有因行为若原因不存在,则法律行为无效。
2、无因行为指的是不以法律上的给予原因作为法律行为自身内容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票据无因行为的原则和例外:
1、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支付房款,乙向甲出具一张汇票(乙为付款人)。后甲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现丁持有该汇票请求乙承兑、付款。乙发现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乙出具汇票的原因,现买卖合同无效,乙出具汇票的原因不存在。(2)为了鼓励票据流通,《票据法》将出票行为(单方法律行为)设定为无因行为,乙出具汇票的效力不因买卖合同无效而受影响。(3)结论:乙不得拒绝丁承兑的请求。
2、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支付房款,乙向甲出具一张汇票(乙为付款人)。现甲请求乙承兑该汇票时,乙发现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票据法》虽然原则规定出票行为为无因行为,但有例外,直接当事人之间不适用出票行为的无因性。由于该汇票未被转让,所以乙有权以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为甲承兑、付款。(2)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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