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三通一平”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担,作为土地出让方的政府机关仍负有协助促成三通一平的义务。因高速公路封闭造成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开工建设,属于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动工延迟,政府无权以土地闲置为由无偿收回土地。
二、因相关地块未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拟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未获得审批通过,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开工建设,属于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动工延迟,政府无权以土地闲置为由无偿收回土地。
一、1993年2月25日,香泉公司与陵水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约定香泉公司以210万元受让陵水县光坡镇香水湾89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旅游度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
二、1993年5月1日,香泉公司取得相关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后,香泉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规划职能部门没有提供该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此,香泉公司向陵水县政府、国土局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和报送规划方案,但因该地整体规划2005年之前一直没有确定,故未得到批复。
三、除无法用于开发建设的50亩配套沙滩地外,其余土地均于1994年被修至陵水县的高速公路所封闭,工程车辆无法到达。为此,陵水县政府于1994年向海南省高速公路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在高速公路179KM地段开设出口的函》,但未取得答复。2005年10月31日,陵水县政府就高速公路开口一事向海南省交通厅打报告,海南省交通厅于2005年11月21日复函同意。
四、至2005年8月8日,香泉公司未对相关土地开发建设,陵水县政府作出《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决定》。因未按法定程序举行听证会,陵水县政府撤销该决定。
五、2006年6月16日,陵水县政府重新作出无偿收回相关土地的决定。香泉公司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撤销该决定,要求陵水县政府按照规定给予香泉公司不超过一年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
六、2007年5月24日,陵水县政府作出《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香泉公司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维持该决定。
七、香泉公司不服,向海南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陵水县政府收回土地决定。一审海南中院认为土地闲置原因在于政府,判决撤销陵水县政府决定。陵水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海南高院认为土地闲置原因在于香泉公司,撤销一审判决,维持陵水县政府决定。
八、香泉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土地闲置原因在于陵水县政府,撤销二审判决,撤销陵水县政府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地块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发,是否系香泉公司自身原因所致。对此,两审法院和再审最高法院均对自己的裁判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1. 案涉项目在东线高速公路旁,
2. 2006年11月22日,海南省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由
1. 本案争议土地可供开发部分均位于东线高速公路西侧的山坡地,被东线高速公路完全封闭,工程车辆无法到达,导致香泉公司无法进行开发建设。
2.
3. 根据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通一平”的费用虽由香泉公司负担,但
4. 土地的开发建设必须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才能动土施工,而
综上水县政府原因造成争议地块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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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就“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说明,总结如下:1. 土地未交付;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3. 规划和建设条件修改;4. 涉及拆迁等引起的信访事项;5. 军事管制、文物保护。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三通一平”属于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随附义务。对于土地受让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予以解决的问题,作为对出让土地具有统筹管理职责的地方一级人民政府,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土地受让方完成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促成开工建设的协调沟通和配套工作。土地受让方应积极与政府沟通协调,对无法开工建设的原因进行汇报,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三、土地受让方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开发建设,未按照政府批复、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发建设的,构成土地闲置,政府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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