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1年2月12日,黄翰书成立清水湾公司并担任公司监事,其妻即赖利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2015年1月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为姜某。2011年11月,清水湾公司在其所在地设立分店(别称“一号公馆”),2013年10月,在武汉市江岸区开设“六号公馆”。同年11月,在武汉市江汉区开设“五号公馆”。三个公馆均从事棋牌、餐饮、洗浴等服务。黄翰书作为实际投资人负责公司全面管理,赖利负责宏观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属下三个公馆均由店长及各部门经理、财务人员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
2014年以来,三个公馆经营状况均不佳。同年6月,赖俊俊向黄翰书多次提议在一号公馆4楼开展卖淫业务,黄翰书表示同意,并将赖俊俊调到一号公馆负责在4楼开展卖淫业务。赖俊俊因掌握的相关资源有限,卖淫业务量不大。同年10月上旬,赖俊俊与曹运平合作,由曹运平提供外场营销经理和卖淫女团队并携带嫖客资源进驻一号公馆,曹运平收入除底薪外,每笔性交易提成20元。赖俊俊全面负责该公馆4楼的卖淫嫖娼业务,王利华作为赖俊俊的助手协助其管理。曹运平主要负责管理外场营销经理、卖淫女,孙昊作为曹运平的助手协助其管理。文国涛、肖望华、胡志前等人作为外场营销经理,通过电话、短信方式招揽嫖客进行嫖娼活动。
公馆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卖淫女、营销经理及服务员,根据卖淫女的身高、长相等确定卖淫价位,由营销经理将嫖客带入房间后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公馆采取底薪加提成的工资模式,嫖资由公馆、卖淫女和营销经理按照一定比例分配。该公馆的银联刷卡消费(包括正规洗浴及卖淫嫖娼收入)都进入赖利的银行卡,现金消费收入则作为公馆员工的工资及其他日常开支,不够部分由赖利到场提供现金。收支情况由公馆出纳以短信方式向黄翰书、赖利汇报。同年10月下旬,随着一号公馆卖淫业务营业额增长,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赖俊俊经黄翰书同意,决定在清水湾公司五号公馆3楼、六号公馆3楼也按照一号公馆模式进行卖淫活动。
赖俊俊统一管理公司三个公馆的卖淫嫖娼业务。
五号公馆3楼卖淫活动由该公馆营销总监高某具体主管,张清等人分别协助高某管理卖淫女及营销经理,何芳及杨慧作为营销经理负责招揽嫖客。
六号公馆3楼卖淫活动由该公馆执行总经理刘健(在逃)具体主管,上诉人程咏祥、闵坤、王见选等人先后协助其管理卖淫女及营销经理,上诉人王天锋、杨慧、张凯作为营销经理负责招揽嫖客,余曼作为排钟员负责排钟、催钟等。
上述两个公馆的银联刷卡消费(包括正规洗浴和卖淫嫖娼收入)均进入赖利的银行卡账户,现金消费收入作为公馆的日常开销,不足部分由赖利提现金到公馆支付。
2015年1月30日21时许,武汉市警方依法对清水湾公司一号、五号、六号公馆突击检查,共抓获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员68人(其中卖淫女34人),并于当日将赖俊俊、赖利、王利华、等17人抓获,次日将黄翰书抓获,同年2月6日将曹运平抓获。经对一号公馆数据库服务器进行电子物证鉴定,从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30日,一号公馆卖淫嫖娼业务交易的流水记录共3448次,违法金额共计3759424元。
最终判决:
法律分析:
主要看主犯黄翰书的量刑:一审量刑黄翰书无期,二审15年。
黄翰书在清水湾公司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黄翰书、赖俊俊、曹运平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但是,黄翰书没有同意赖俊俊在清水湾公司一号公馆组织开展卖淫业务。
曹运平与赖俊俊合谋,带领卖淫团队在一号公馆组织卖淫,其组织并管理卖淫女及外场营销经理,招揽嫖客在一号公馆实施卖淫嫖娼活动,黄翰书事后才知晓。
非法经营 量刑标准(非法经营罪从犯量刑)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标准(主犯和从犯的法律处罚标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818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