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法纪检察)—
反渎职侵权(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情况实行的监督检察。主要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行使检察权。包括:(1)特殊的法纪检察。即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实行检察。(2)普通的法纪检察。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案件实行检察。
1978年8月,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1979年3月设置法纪检察股,开展法纪检察工作。主要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等重大责任案件。
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以及人民检察院内部对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法纪检察主要管辖以下案件: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伪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徇私舞弊、妨害邮电通信等。
检察机关重建初期,法纪检察工作重点是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制止和纠正随意举办“学习班”,变相逮捕关押、刑讯逼供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违法乱纪行为。在这一时期,垦利县检察院参与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经过调查核实,凡属冤案,予以昭雪。
1979年至1985年,垦利县检察院法纪检察科直接受理违法乱纪案件6件,其中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2件,玩忽职守案3件。经审查后立案侦查3件,决定起诉2人,免于起诉1人,虽有违法乱纪行为,但构不成犯罪案件、移交有关部门作行政处理3人。
1986年,法纪检察查处案件重点逐步确立为三类案件,即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案件,玩忽职守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1987年至1992年,垦利县法纪检察工作充实办案力量,到基层各单位调查摸底,进行法纪宣传;开辟案件来源,依法大胆办案。法纪检察查处案件重点逐步确立为五类案件:即徇私舞弊案、刑讯逼供案、非法拘禁案、玩忽职守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共受理非法拘禁、重大责任事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案件18件,立案侦查9件10人,其中非法拘禁案件5件6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件2件2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2件2人。
1994年,按照上级检察机关部署,从维护法制尊严、维护社会稳定高度出发,慎重、稳妥地开展法纪检察工作,把严格依法办案贯穿法纪检察工作始终,办案质量视为法纪检察工作生命线。全年初查各类法纪案件15件,立案侦查2件。
1996年,县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工作要大上”工作思路,以查办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非法拘禁、重大责任事故等五类犯罪案件为重点。全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0起29人,立案侦查13起21人,其中刑讯逼供案3起4人,非法拘禁案3起4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1起1人。典型案例:1996年3月,在审讯销赃人犯车某时,垦利县公安局周某、胥某、蔡某、谢某等人,用橡胶警棒、腰带、铁丝、电警棍、木条等对车某刑讯逼供,致使车某背部及肋部造成广泛性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县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查处。1997年6月,经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以刑讯逼供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胥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997年,把查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作为法纪检察工作重中之重。全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0件12人,立案侦查7件9人。其中伪证案1起2人,玩忽职守案2起2人,重大责任事故案4起5人。结合责任事故明显上升的实际,与安全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有关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10余条。
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纪检察管辖具体案件范围进行较大调整,新管辖案件范围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原法纪检察工作改称渎职侵权检察工作。1998年共初查各类法纪检察案件2件5人,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2000年,县检察院抽调反贪局干警到法纪科协助办案。全年共受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线索5起6人,立案侦查2起2人,其中滥用职权案1起1人,非法拘禁案1起1人。典型案例:(1)2000年7月立查垦利县公安局胜坨派出所干警苗某非法拘禁案。基本情况为:2000年6月,苗某在胜坨福禄饭店吃饭时,与饭店老板邢某发生争吵,随后苗某将邢某非法拘禁在胜坨派出所内达3小时,并对其实施殴打、电击,致邢某头枕部皮肤死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邢某住院治疗二十余天。(2)2000年8月立查垦利县公安局建林派出所所长魏某滥用职权案。基本情况为:1999年9月,魏某安排派出所工作人员为盗油分子押运盗窃原油5车、50余吨,价值6万余元。1999年9月,魏某又安排派出所工作人员押运原油6车、60余吨,价值7万余元。1999年10月,魏某安排派出所工作人员押运原油14车、140余吨,价值18万余元。县检察院提起诉讼后,2001年11月,魏某被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2件2人。典型案例:滨海公安局滨北公安分局民警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案。基本情况为:2000年11月,李某安排滨北分局巡警大队二中队队员李某、郑某、吕某、黄某四人将持有“山东省油区油品废旧物资器材准运证”等合法手续运输原油的广饶县西刘桥乡高刘村村民刘某及其驾驶的油罐车带至滨北分局后,采取殴打、电警棍电击、令其蹲马步、给其戴手铐等非法手段对刘某进行人身和精神折磨,拘禁刘某长达50多小时,并扣押刘某的油罐车、驾驶证、手机等物品及现金200元。2001年2月,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巡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李某非法拘禁案。2001年5月,经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2年5月,撤销法纪检察科,成立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局。全年受理各类渎职侵权线索5起5人,立查渎职侵权犯罪2起2人。
2003年,受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线索5起11人,立案侦查2起4人。分别为垦利县人民法院王某、李某民事枉法裁判案,垦利县公安局郝家派出所副所长张某、徐某滥用职权、贪污案。典型案例:(1)2002年3月至6月间,张某和徐某多次为盗油团伙提供保护,违法放纵盗油分子在其辖区内盗油,并按照盗油车次收受盗油分子现金,总计15000元。(2)2001年6月,张某在任垦利县公安局郝家派出所副所长期间,与所长焦某合伙将截留的40万元公款予以私分,其中张某分得2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住宅一套。2003年9月垦利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挽回经济损失21.5万元。
2004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关于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在全省部署检察机关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权犯罪案件,包括:(1)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2)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3)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4)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5)虐待被监管人案件。垦利县检察院渎侦局迅速在全县展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全年共受理渎职侵权案件7起11人,立案侦查2起4人。
2005年,共受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5起7人,立案1起1人。典型案例:垦利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干警曹某滥用职权案。基本情况为:曹某在垦利县公安局建林派出所工作期间,于1999年9月在所长魏某的安排下,多次为盗油分子李某提供帮助,在明知李某等人所拉原油来源不正当、有盗窃嫌疑情况下,仍带领巡逻队员将李某的拉油车辆护送到垦利石化总厂,共计24车、2400余吨,收取带车费4万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后因已过诉讼时效,于2006年5月决定撤销此案。
2006年以打击渎职犯罪为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立查在垦利县新滨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经营案中负有管理责任的某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薄某某涉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案,立查被垦利县看守所关押人员李某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2007年,召开各乡镇、县直部分部门和企业参加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工作联席会议,排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方面案件。全年初查各类案件线索5件,立查徇私舞弊案1件1人。经查证确属诬告或者情况不明的,做好情况反馈工作,澄清事实,还当事人清白。全年共反馈情况17次,召开澄清事实见面会3次,消除不稳定因素。
2008年,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立案查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典型案例:2008年8月,垦利县公开招聘小学教师,东营市鑫源电子有限公司法人王某的女儿也报名参加招考。为帮助女儿顺利通过考试,王某找到东营市东营区教育局局长商某(市检察院查处),让其帮忙获取考试题及答案。商某答应王某请求后,遂指使东营区教育局副局长宋某(已有罪判决)、东营区东营村小学校长马某(另案处理)随身携带现金人民币1万元前往昌邑市套取试题。宋某、马某通过寿光市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隋某(已有罪判决)找到出题人昌邑市围子初中校长郝某(已有罪判决)后,成功获取本次考试试题及答案。宋某、马某回到东营后将试题及答案泄露给商某,商某又将该试题及答案泄露给王某及其女儿。之后,王某的女儿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以总成绩第二名被垦利县教育局录取。在市检察院反渎局直接指挥下,垦利县检察院短时间内侦结案件,涉案人员商某、王某、宋某、郝某、隋某等涉案5人均已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挪用公款罪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县检察院撰写的案例剖析《商某某泄露国家秘密窝案剖析》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十佳案例分析”。
2009年,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对涉及民生领域及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调研,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共立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件5人;立查因渎职造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一起;立查渎职侵权案件5件5人,判决4件4人。
2010年,立查渎职侵权案件1件1人。
2011年,反渎局依法参与由县政府安委会组织,县安监局具体负责的“12·5”文化大厦脚手架坍塌、“3·17”永安硫化氢中毒死亡、“8·21”人身触电死亡、“4·11”瑞丰创业大厦消防水池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调查。根据群众举报,在市检察院反渎局支持下,依法查办县油区管理部门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
2012年,反渎局立案1件1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反渎局依托“大自侦”工作格局,集中自侦力量,开展渎职侦查工作,查办渎职侵权案件4件4人。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证据材料交叉复审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该做法被《检察日报》予以刊发。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交管领域系列职务犯罪案件,促进交通运输执法环境综合整治,对垦利县交通运输管理局6名监察队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7名交警,共计13人立案侦查,对其中交通运输监察大队2名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交通管理大队1名中队长,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盛世修志,以文存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希望通过回顾垦利区检察工作走过的风雨历程,总结经验,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司法为民,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奋力开创新时代垦利检察工作新局面,谱写光辉新篇章,为垦利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工程仲裁部门(工程仲裁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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