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切实执行或为避免财产的损失,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方便审判活动的进行,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以顺利实现。
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必须具备一下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或者包含给付之诉。如果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诉讼,没有给付内容,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2)必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即有可能因为当时主观和客观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给权利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或无法挽回的后果。
诉讼保全需要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损失不能得到赔偿,申请人在提出诉讼保全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或担保不符合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请求保全的理由,标的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所在地。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在案卷中记明。诉讼保全的提起只能在诉讼开始后,法院判决前。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制度,诉讼保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慎重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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