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有权性质:专有部分的范围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的客体,是指专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也是如何划分专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以及专有部分与建筑物外部之间的界限。
二、共有权性质: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的概念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三、成员权性质:成员权的性质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使用同一建筑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有部分的认定标准是: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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