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进行员工招聘的一种形式,特别是司机、快递员、外卖骑手等高危险职业,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在所难免。那么,一旦发生工伤,是企业还是第三方来赔偿?如何索赔?工伤认定如何申请?跨省派遣问题如何解决……近日,河南发文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记者梳理其中的六个问题,为你一一解读。
河南是人力资源大省,近年来随着灵活用工的兴起,我省劳务派遣单位形式也变得复杂多样。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如何来界定呢?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以及省外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成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我省用工并由用工单位代缴工伤保险的企业,都属于需要按照本《通知》执行的企业范畴。
目前我省大部分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甚至跨省派遣劳动者,只是在单位注册地为职工参保甚至不参保,并未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所在地成立分支机构或者由用工单位代缴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一旦遭受事故伤害后,往往奔波于地市之间、各省之间申请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待遇,维权艰辛,而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扯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那么,对于这一问题,河南最新下发的通知中,又有怎样的对策呢?
通知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省外(不包括境外)就业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仍然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基准费率按照行业风险分类共分为八类,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从事的行业遍布八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难以确定,以往很多劳务派遣单位都是按照低风险的费率进行核算,而往往派遣的劳动者从事的都是高风险行业,由于缴费基数不实,造成了基金流失。
最新通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不同风险行业的用工单位时,应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劳动者从事行业不同分别确定相应费率进行加权平均后确定其基准费率。而缴费基数则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往往存在注册地、参保地、用工地和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形,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不知道应当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很多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也因为认识差异而不愿受理认定鉴定申请,职工一旦遭受事故伤害后往往奔波于单位注册地、用工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之间,造成职工维权难、认定难、鉴定难、享受待遇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新通知对于劳务派遣这一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保障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能够“就近办、快速办、一次办”。“我们在此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用工所在地或者事故发生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同时明确了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工伤认定工作由用工单位所在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具体办理,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办理。”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通知明确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办理劳务派遣单位向省外派遣劳动者的参保登记手续。本通知下发前被派遣劳动者在省外就业并且已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平稳有序、逐步过渡的原则予以整改,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劳务派遣单位非派遣性质工作人员除外),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不过,在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前已经发生工伤的,由该劳务派遣单位所在的工伤保险原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继续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做好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对1-4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正在享受的定期待遇,应继续由原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对5-10级伤残职工,劳务派遣企业办理工伤参保中断手续后,由原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确保在过渡期内,原工伤人员的正常待遇不受影响。”
目前我省劳务派遣单位部分地方单参工伤问题较为突出,这与《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相违背,也损害了职工的社保权益。根据最新通知,存在这种问题的劳务派遣单位要进行整改。
“对于新增人员,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及时将人员名单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因申报不及时或者不能按时备案,发生工伤后所有依法应由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对于《通知》印发后新增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各级经办机构不再办理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业务。”
此外,《通知》对违规问题也做了严肃详细解释说明。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违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劳务派遣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弄虚作假办理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相关事宜的,一经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责编: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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