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通常情况下,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会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就肇事损害赔偿一次性结清,事后赔偿义务人不再承担责任。若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真实自由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已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的赔偿协议,则在协议履行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使后来发现有伤残,也不得再行索赔。反之,如果赔偿协议没有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后续费用,则所遗漏的项目就应赔偿。
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达成后,受害人发现伤残的,能否主张伤残赔偿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协议双方就赔偿一事达成的协议,性质等同于民事合同,所以受《合同法》调整。由此,判断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应考虑该协议有无《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当协议具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如,受害人因缺乏经验,为了获得赔偿而盲目签署了实际损失远超过预期性损失的一次性赔偿的不公平协议,此时,受害人即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反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且自愿签订的,则该协议无效。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原则上仅是就约定的赔偿项目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对于未约定在协议内的可能出现的赔偿项目不具有效力,受害人可以对协议后出现的协议中未约定的残疾赔偿金等,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
首先,协议未将受害人可能因伤致残的情况考虑在内加以明确。若协议明确约定赔偿数目包括未来可能发生的残疾,则受害人不能再行索赔。若协议未约定伤残情况或赔偿金数目较少明显不可能包括伤残情况的,受害人即使在签订协议且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后续若出现残疾,仍可再行索赔。
其次,协议未将受害人后续治疗费用考虑在内。若赔偿协议没有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后续费用,则所遗漏的项目就仍应赔偿。反之,若协议签订时就约定赔偿数额包括后续可能出现的伤情及后续治疗费用,并因此放宽赔偿标准,要求以一次性赔偿换取“今后再无任何关系”的,此时,受害人自愿签订接受的情况,则自担风险,不得再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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