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善意取得财产上原有的权利负担,《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法条里的善意,指的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比如: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等。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当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将无法善意取得所有权。
相关案例:李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并购买位于宾阳县黎塘镇某小区房屋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李某在未告知黄某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该房屋转让给张某。在商谈期间,李某带张某实地察看了房屋,并谎称妻子黄某已经同意出售该房屋。因黄某在外地出差不能赶回,李某还向张某出示了黄某签名的售房委托书等材料。后李某在房管部门协助张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黄某获知共有房产被李某擅自转让后,向宾阳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返还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尽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其与李某又是以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购买该房屋,双方也已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其与李某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张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李某故意隐瞒实情,完成了法律上认可的房屋交付行为,导致黄某合法的权益收到损害,黄某的损失可另行向李某主张。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什么是质押池?通俗解释质押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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