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一女子在从事卖淫活动时,一名嫖客因自身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该女子请两人帮忙抛尸至街道垃圾车旁,三人因涉嫌侮辱尸体罪被公诉。
2022年1月10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件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潘某某,女,1961年出生,于2021年7月16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8月17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逮捕。被告人冉某某,男,1966年出生,因涉嫌侮辱尸体罪,2021年7月16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8月17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逮捕。被告人吴某某,男,1945年出生,因涉嫌侮辱尸体罪,2021年8月12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1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达州市达川区其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时,王某某只身一人去到该处嫖娼。在潘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性交时,王某某因自身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潘某某担心被死者家属要求赔偿,当即打电话找来被告人冉某某、吴某某,在给王某某尸体套上衣裤后,被告人潘某某、冉某某经商量决定将王某某的尸体扔到外面。次日凌晨1时许,潘某某遂与被告人冉某某将王某某尸体从床上往屋门外抬,当至门槛处抬不动时,冉某某叫吴某某同时搭把手,三人才将王某某尸体共同抬出门外,扔至在门外街道的垃圾车旁,后三被告人离去。
王某某尸体被扔下后,该尸体身着长裤无皮带,其长裤裤腰未系上,尸体小腹部及以下内裤外露,呈仰面平躺在地上,任由雨水淋湿。凌晨2时许,冒雨寻找王某某的亲属发现王某某尸体,呼喊救命,引起街道两边居民围观。
审理同时查明,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潘某某、冉某某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石桥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石桥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冉某某、吴某某违背公序良俗,私自处置他人衣着不整尸体,丢弃在公共场所,侵犯他人尸体尊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冉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冉某某、吴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侮辱罪诽谤罪立案标准(网络侮辱他人罪立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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