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作为担保人,在他人向银行贷款时,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从而使自己对银行负有了一种担保义务。
很多人在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往往并不清楚自己承担的这种连带保证责任,期限有多长。有些人会认为,自己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要到借款人将债务偿还完毕时才能解除,真的是这样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们都知道,在法律上,有个概念叫做保证期间。所谓保证期间,就是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变的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银行必须在这个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银行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既可以是向法院起诉,也可以是向保证人发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则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只要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了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就必须是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或者借款人偿还了全部债务之后,才能够解除了。
但是,如果银行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则只要保证期间一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告解除。面对银行在保证期间届满后,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保证人可以明确予以拒绝。
那这个保证期间如何确定呢?
通常来讲,银行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均会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保证人可以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保证期间是多久。
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那么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所以,保证人在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要清楚保证期间的约定。然后重点关注银行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自己主张了保证责任。如果银行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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