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丽江反杀案”的当事人唐雪18余万元。该决定也算给曾经在网络上引发巨大争论的“丽江反杀案”画上了句号。
事实上,自2017年于欢案发生以来,整个社会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为这一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指明了道路,甚至可以说这样的讨论激活了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近年来,要是没有关于诸如“昆山龙哥案”“河北涞源反杀案”“丽江反杀案”等案件的激烈讨论,司法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何,是未可知的。
在社会性语言体系下,防卫过当的含义为:以防御和保护特定主体及其利益为目的,在遭受了来自外部的攻击与侵犯的情况下,被动地对施加侵害的人进行还击,但还击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在该特定情境下被普遍认定为超过了正确切当的程度。
而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语言体系下,防卫过当的含义是:在排除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情形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了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法律界对于防卫过当的讨论集中于两个点,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尽管刑法所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中“明显”与“必要”在本条的具体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有相当大的操作不便性,但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二者之间的界限之一,其在逻辑上与社会一般的价值观正义观上都具有高度的合理性基础。而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此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即认为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就属于本处所指的造成重大损害后果。
与学界讨论侧重点不同,对于没有专业的法律素养的普通社会公众而言,其最关注的侧重点则是“正在进行”。
实际上,相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正在进行”的认定更加关键。而不论是“昆山龙哥案”“河北涞源反杀案”“丽江反杀案”,司法机关在先行对行为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而不是一开始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认为不法侵害并不是正在发生,即认为并不是达到了紧急的程度。
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机关这样的认为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而这样的主观性如何更加客观和接近真实情况,关系的行为人行为的定性,以至于其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
立足于对防卫过当进行解释与界定不可避免地存在有主观性色彩的现实条件,在追求法律确定性以及遵循立法客观目的的要求之下,以审判人员对相关概念解释界定的经验性积累为保障,是规避现实条件下审判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主观性解释界定而产生的负面效应进行规避的有效手段。
对于防卫过当的解释和相关情境的界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审判人员通过经验的积累可以有效地使自己主观性的价值取向同社会公众对之的普遍期许相接近,使得司法审判人员对防卫过当的解释和相关情境的界定的个人主观性更弱,而趋向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以此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对于涉及防卫过当认定的刑事案件办理,应当要求具有相当社会经验的司法人员来实施,以期对防卫过当的解释和对何种情形界定能够愈加合理,不断朝着最佳社会效果的靠近。
除了经验的积累,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也是防止其在对防卫过当进行解释和适用出现偏差的重要因素。虽然其基于个体的独立性而在对防卫过当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以及对相关情境进行界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掺杂自己主观的价值判断,并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而进行最终的解释和界定,但在其足够高的专业素养支撑之下的敬业精神、内心良知等都能够让之更好地把握法律规定有着深刻的把握,在更大程度上督促其避免受到过多的主观性因素影响而与一般的社会性理解期许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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