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契税法主要在八个方面和原来的规定相比存在变化
1、于保持现行的税制框架及税负水平基本上不变之基础上,完善及优化了税收范围,减免税之范围,申报及缴纳时间。一是简化了纳税申报流程,利于提高纳税便利性。二是完善部门之协调机制,促进税收之协调管理。三是加强税收相关之有关信息之保密性,维系纳税人权益。
2、契税法把临时条例里面规定之纳税申报及纳税之两个环节结合于一起,形成申报及纳税之一个环节,统一了期限。原始“纳税人应该于发生税收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之契税代办之机构申报纳税,并于契税代收认定之期限内纳税。”改为“纳税人应依法办理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之前,应当申报并缴纳契税”。
3、税法还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于契税征收管理中之税收协调之义务,为税收部门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及业务合作提供法律之保障。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该核查契税,减免税凭证以及有关资料。没有依据规定缴纳契税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加以办理土地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信息安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在税收征管进程中已知之纳税人个人信息加以保密,不能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以他人。
5、契税法规定,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里面土地及房屋所有权出现变化,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继承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权,免征契税。
6、为了体现对公益事业之支持,增加对非营利之学校,医疗机构及社会公益机构接受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退休金以及救济之土地及房屋之规定免征契税。
7、增加了退税规定。为了维系纳税人之权益,契税法规定,倘若由于无效,无效,取消或者取消而导致合同无效,无效,被撤销或取消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税款。依法于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之登记之前签订合同。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办理退税。
8、新的契税法授权给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确定不同主题,不同地区及不同类型房屋所有权转让之税率。
二、相关问题解答
1、契税之计税基础是不是包括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改革后契税,物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 43号)第一条,契税的计算不包括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为免征增值税,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交易价格,租金收入和房地产转让收入不从增值税中扣除。
第六条规定,计算和征收上述税款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应税价格或所得,不包括增值税。
2、倘若我在买房后退房,我能够申请退还已经给付之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者退房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32号),购房单位和个人契税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如果您之前退房,将退还契税;如果您在产权变更登记后退房,则契税将不予退还。
3.对于分期购买住房的个人,应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辅助设施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 126号)第二条,购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要求分期用于房屋附属设施。契税根据合同规定的总价一次计算征收。
4.我需要交房契税吗?
答:(一)房屋置换是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接管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并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属于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的行为包括:(五)房屋买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中所称房屋的交换,是指房主之间的房屋交换。
(二)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房屋交易价格不相等的,由支付更多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了契税的计税依据:(3)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即交换后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差额。房价。
前款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价格之间的价格差明显不合理,没有正当的理由,征收机构应当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置换或交换价格的交换价格不相等的,按照下列方式缴纳:支付了更多钱,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如果交换价格相等,则免征契税。
5.我需要在收取的补偿金的基础上购买房屋来支付契税吗?
答:如果购房时获得了货币补偿,而房屋的交易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则新购房免征契税;如果房屋的交易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金,则对差额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通过售后回购融资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82号)第三条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房屋。因个人住房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购置房屋的居民被没收,房屋交易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新房免征契税;房屋交易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金的,按价差征收契税。
因没收自己的房屋而选择房屋产权交换而未支付房屋产权交换差额的居民,免征新房契税;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额的,按照规定对差额征收契税。
6.购买经济适用房和住房是否免征契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对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契税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规定:购置经济适用房减免税问题和经济适用房。在这种情况下,法规没有规定减免契税。因此,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经济适用房的人征收契税。
三、契税法实行后个人购买住房之税率会提高吗?
答:一、根据已经废止的《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二、财政部正是依据这一条制订了财税【2016】23号文: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根据《契税法》: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税【2016】23号文: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可以理解为财政部的这个文件是得到了国务院的授权的。
因此,2021年9月1日《契税法》施行后,财税【2016】23号文仍然是有效的,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税率不会提高。
四、而且,这事也是有先例的。
2019年1月财政部发布的财税[2019]13号文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耕地占用税。“
在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后,财政部后来也并没有发新的通知,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可以享受50%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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