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广告法第九条只是以列举的方式,认定“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为绝对化用语,对于其认定应当依据广告文案的内容、具体语境综合判定,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词语相同性。
是指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
(2)语义关联性。
是指最高级形容词修饰的名词是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购买具有实质性影响。
(3)语境排他性。
是指结合广告文案内容,综合语境,最高级形容词的使用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的可能性,换言之涉案广告文案贬低了其他同行业商品或者服务。
(1)“一”字系列
第一、行业第一、业界第一、排名第一、区域第一、第一品牌、NO.01、TOP1、几大品牌之一、独一无二、唯一、仅此一天(次)
(2)“最”字系列
最、最优、最好、最佳、最优秀、最大、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低、最前沿、最时常、最受欢迎、最先进、最便宜、最新鲜、最强、最热销、最新、最火、最极致
(3)“首”字系列
首家、首个、首次、首选、首席、首府、首屈一指、之首
(4)“独”字系列
独家、独创、独具、独占鳌头、独此一家
(5)“国”字系列
国家级、国际级、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国际品牌、国门、国家领导人、国宅
(6)“领”字系列
领导者、业界领袖、遥遥领先、引领、创领、领航、首创
(7)“级别”系列
国家级、国际级、千万级、星级、5A级、甲级
(8)“品牌”系列
大师、大牌、金牌、名牌、王牌、著名品牌、品牌之王、皇家、御用
(9)“极限”系列
极品、高级、顶级、极品、极致、完美无缺、至尊、至臻、压轴、问鼎、绝版、空前、绝后、无人能及、绝无仅有、翘楚之作、不可复制、无与伦比、卓著、百分之百、绝对、永久
(10)“权威”系列
特供、专供、专家推荐、中南海推荐、人民大会堂推荐、国家领导人推荐
(11)“欺诈”系列
点击有奖、恭喜获奖、0元消费、免单无息、无奖品谎称有奖品
(12)“诱导”系列
低价倒计时、再不抢就没有了、史上最低价、错过不再有、全民抢购(疯抢)、0首付0压力、免费领券、价格由你定
(1)明确表达经营理念和最求目标的
举例:追究质量第一、顾客第一、争创行业标杆、力求最佳;
(2)对心理情感的主观描述、无法作为量化衡量的
举例:最感兴趣、感觉最佳、个人认为最喜爱的服务 ;
(3)表示在行业领域相关标准认定分级,或者已被相关公众接受的分级,或者荣获的奖项名称表述有“最佳”、“十佳”等用语的
举例:五星级酒店、三甲医院、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的5A级医疗机构评比;
此类奖项颁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资质,需要在有效期内展示
(4)表示时空顺序,或者可被证实的历史事实的
举例:首款、首秀、首发,需要相关证据的支撑;
销量第一、市场占用率第一,需要标明引用出处和来源,以及地理和时间范围;
企业名称或者商标等含有“第一”等词语的,完整引用企业名称或者商标。
(5)明示为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的
举例:对于自家商品或者服务区分为高端、中端、低端;层次版本区分为1.0版本、2.0版本、3.0版本等;顶级配置、舒适配置、基本配置等。
由于广告法第57条罚款起点为20万元的规定,在实践中引起的社会反响大,现在对此有所调整,具体抗辩理由建议:
(1)发布时间短、阅读量少、没有社会负面影响;
(2)不存在不当损害同行竞争利益的可能;
(3)没有误导相关社会公众沟通决策的可能性,实际成交量少;
(4)没有发布的主观故意,主动整改停止发布,消除影响;
(5)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在第三方平台自家店铺等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商事仲裁规则(商事仲裁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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