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份,朱某某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某沿街门市工程,2012年3月份工程竣工。2020年10月12日,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纪委的转办函后对朱某某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朱某某处以合同价款1%的罚款。
朱某某开工建设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3月份,工程竣工时间为2012年3月份,2020年10月12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才对朱某某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朱某某进行处罚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追诉时效的规定存在争议。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因建设单位开发的建筑工程属于不动产,只要建筑工程存在,该建筑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事实一直存在,即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涉案建筑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朱某某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不违反追诉时效的规定。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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