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丽荣,女,汉族,1964年3月9日出生。1992年9月2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脱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丽荣犯脱逃罪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丽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系临时起意脱逃。其辩护人提出,张丽荣自愿认罪,脱逃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不属情节恶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1月11日,张丽荣因家庭矛盾与其婆婆安玉芳发生口角后用斧子将安玉芳砍死。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9月25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4日作出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并于同年5月4日送达。裁定送达生效后张丽荣尚未投监仍在看守所羁押。1993年9月8日,张丽荣与其他犯人同到七台河市人民医院就医,张丽荣做完手术临时看押在医院一楼门厅处等待囚车,在值勤管教疏于防范的情况下脱逃,后公安机关组成抓捕组以张丽荣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予以追逃。2005年11月4日,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张丽荣刑事拘留,并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对其上网通缉,2016年5月,侦查机关获得其藏匿在广东省惠州市的线索,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于同年5月25日在惠州市× × × ×公寓住处将其抓获。张丽荣对脱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丽荣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尚未投监羁押于看守所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为逃避刑罚趁外出就医过程中管教疏于防范而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原判故意杀人罪系家庭矛盾引发犯罪,藏匿期间亦未发现有其他违法犯罪,再犯罪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被告人张丽荣脱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脱逃罪判处被告人张丽荣有期徒刑三年。与先前故意杀人罪判决所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丽荣服判不上诉。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复核期间张丽荣的辩护人提出张丽荣坦白犯罪,在逃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丽荣犯脱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发回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丽荣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于1993年9月8日趁羁押机关组织外出就医时脱逃。张丽荣脱逃后,公安机关虽对其追逃,但至2005年11月4日才决定对张丽荣刑事拘留并上网通缉,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本案终止审理。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北大法宝案例与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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