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继续深入讨论合同签订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我现在要讲的细节,大量的案例证明这个细节被很多人忽视,但非常重要。
我牢牢记住一句话,细节决定成败。有时候你去看一个大案件,最后往往在细节上出问题了。所以我是特别注重合同签订中的细节问题的把控。
以下来谈谈合同中的几大细节问题。
假设两个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购销合同时,应该盖什么章?
三个章给你选: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你猜猜看,这三个章法律效力是否一样?法官会不会认可这三个章的效力是一样的?这三颗章里有没有会被法院认可无效的?
注意,我再重复一遍,这个合同是一个买卖合同。但是我要说的是我们法律上最认可的章,他用在哪里,我们都认为有效的,能够代表企业的是什么章?当然是公章。
因此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双方盖了公章,这个合同当然有效。其次,盖合同专用章也有效。因为它是个合同,所以合同专用章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它的法律效力与公章是一样的。
难题来了,一份买卖合同,盖上了财务专用章有没有用?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法官会怎么考虑?他考虑的是这样的盖章上去,是不是能够反映合同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愿,如果是能反映的,仍然会判这份合同有效的。
但如果综合起来看,它不代表企业的真实意思的,加上他又是一个财务专用章,因此可能会认定为无效的。但我提醒你,如果这份合同后来履行过程中,双方签一个对账单,双方进行对账以后,买方确认还欠卖方多少钱。这时候如果双方盖个财务专用章,由于它涉及的是财务问题,对账单是经济往来明细的对账,因此财务专用章盖上就会认定为这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因此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合同上的章还是要有讲究的,这是第一大细节问题。
章盖完以后,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签字?我们很多的合同上,在最后一部分它的条款中都有这样的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那么好,合同上既然写了签字盖章,是不是意味着光盖章,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字,合同就不生效呢?不。我在这儿特别强调一点,我们法院审案最重要的突破形式看本质。这份合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是不是能够代表企业的真实意思?只要能代表真实意思,法定代表人有没有签字,根本不重要。
所以我们并不要求一般的这样的买卖合同中,法定代表人一定要签字,除非这份合同当中非常明确的约定,明确到什么程度呢?
本合同必须由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方才生效。缺少一项,本合同均不生效。
如果有如此明确的约定,那么这个合同必须要这么签署。不过说实在我在工作中还真没有看到有如此明确和强制性的合同约定。
个人合伙 仲裁,个人合伙 仲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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