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的各种成本,除了第1号准则-存货、第4号准则-固定资产、第6号准则-无形资产等规范外,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例如,现有合同的续约后的合同、尚未获得批准的特定合同等。例如,组织和管理相关生产、施工、服务等活动发生的费用。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例如,销售佣金。
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需要与商品收入确认同步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与合同有关的资产账面价值与两项的差额,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第一项是,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第二项是,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两项的差额是转让该商品的预期净收入,与合同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相比,作为减值准备的计提和确认资产损失。当资产价值回升时,予以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得超出计提减值准备前的资产账面价值。
旧准则中,上述的成本许多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做摊销和减值处理。新收入准则以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作为一项资产确认,是从原来“费用化”转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充分体现了“资产负债观”,削减了“利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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