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的归属往往伴随于父母的离婚,而离婚本身又常常带有父母之间复杂的情感因素,离婚时的抚养权归属,或是由于当事人为急着促成离婚而作出的妥协让步,或是由于法院作出判决而被动接受的结果。离婚后,经常有当事人不满于抚养现状,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归属。那么,这种变更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子女抚养权
抚养权的归属原本就是以父母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时,法院才会依据对孩子最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那么当然,必要时,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就变更事项签订一份变更抚养权的协议书,并按照这份新的协议履行抚养义务即可。
涉及孩子的户籍或上学等方面问题,需要对变更抚养权事宜进行公证的,可以共同至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通常需要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文书,以及变更抚养权的协议等等,具体以公证处要求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并不是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即便不办理公证,经签字生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办理公证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
二、父母一方单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这种情形以变更原有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文书为前提,而且,变更孩子的成长环境势必对孩子的生活学习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单方要求变更抚养权,需满足法定条件,否则将无法随意变更。那么,都有哪些法定情形呢?接下来,我们具体看一下:
第一,一方因自身疾病等原因,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此处的疾病通常指的是那些久治不愈,严重影响抚养能力的,或者带有传染性,不适宜抚养孩子的疾病。一方面要证明存在疾病,另一方面要证明无力继续抚养孩子。
第二,一方有能力,但不尽抚养义务,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对于这里的不尽抚养义务,常指的是离婚时抚养权虽约定归一方,但实际是由另一方负责照料孩子,此时就可以依据这条,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属。但如果实际也是由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抚养孩子,作为相对方,很难举证该方不尽扶养义务,举证难度较大,需要证明该方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存在殴打、虐待孩子等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本人自愿变更。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自行决定抚养权归属,想必大家都很清楚。同样,在变更抚养权时,若孩子已满八周岁,仍然以孩子本人意愿为主,只要孩子本人选择变更,且变更方不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况时,法院都会尊重孩子的意愿,作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这是变更抚养权案件中,获得法院支持最多的一种情形。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家长为了获取有利的证据,互相抢着让孩子作出承诺,甚至有些案件中,父母双方都拿到了孩子愿意跟着己方生活的“承诺”。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将无法判断何为孩子的真实意愿,只能在保持孩子现有生活状态的基础上,结合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因素综合判断。
第四,其他正当理由。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始终以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因此不能限定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有时需要结合案件整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再作出判断。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生育,组建新的家庭,虽不能借此断定孩子无法得到很好的照顾,但在一定程度上,难免会疏于照料。此时,另一方若有足够抚养能力,积极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作出是否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抚养权的变更,看似是父母双方之间的权利博弈,但实为孩子生活学习环境的重新定位,对处于成长期的孩子来讲,稳定的生活环境至关重要,切忌不能为了与对方争夺抚养权,忽略了孩子本人的感受,这将造成继离婚之后对孩子的二次伤害。抚养权既然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更应该慎重、理性地对待。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子女抚养权争夺战:离婚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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