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何为行政诉讼中的确认之诉?
在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种类主要有撤销之诉、确认之诉、义务之诉、给付之诉等几类,今天结合最高法的司法判例说一下,何为行政诉讼中的确认之诉?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张三家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张三也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了诉讼,法院已判决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此时,张三需要提起行政赔偿程序,于是张三通过EMS特快转递的方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了赔偿申请,并在内件品名处写了张三的行政赔偿申请。但有意思的事情发生了,赔偿义务机关拒收了这个快递,那此时张三该怎么做?去法院起诉确认赔偿义务机关的拒收行为违法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5718号《行政裁定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确认判决多达六种,但通说认为,只有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般确认之诉,才是“真正的”确认之诉,其他的确认之诉,比如确认无效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以及情势判决中的违法确认等,都不过是撤销之诉、义务之诉、给付之诉等诉讼类型的变种。正因如此,确认之诉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仅当原告不能通过其他诉讼类型达到其目的,才存在提起确认之诉的可能。
律师说法:正如上述裁定认定的,当当事人不能通过其他诉讼类型达到其目的,才存在提起确认之诉的可能。也就是说,当当事人可以提起其他诉讼类型解决问题时,就没有必要提起确认之诉了。因此,张三正确的做法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因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拒收行为已经表明其拒绝赔偿。仅仅要求确认一个“拒收”行为违法,既缺乏“澄清”某种法律关系的需要,也不是最便捷、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诉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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