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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审查期限(再审审查立案和再审立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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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17 1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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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律师

说到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期限,可能很多人都知道法律上有六个月的规定。但是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从什么时候起算呢?如果超过六个月的期限,是否还能启动再审呢?

本文旨在对民事案件再审的期限的相关规定做梳理,以期指导未来工作,并对读者形成有益参考。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诉法第200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六个月。一般情况下,六个月的起算点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开始起算。但是,存在以下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之日开始起算: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一项)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三项)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二项)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十三项)

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经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也正是基于此原因,2012年民诉法修改,将申请再审的期限从原来的两年缩短至六个月。

二、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7条,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三、超过规定的期限向法院申请再审时法院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四、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的情况下如何启动再审程序

在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三种途径|民事再审系列专题(一)一文中,我们曾经讲过,当事人申请再审只是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途径之一,而前面提到的六个月的期限只是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这一途径而言。所以,即便是超过了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依然可以考虑通过另外两种方式争取启动再审,即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启动再审两种途径。

1、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即便法院因超过法定期限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但是如果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发现原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仍然可以主动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2、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因超过再审期间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是否属于上述209条规定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三种情形之一呢?后两种情形明显不符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呢?虽然上述条文并未明确,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是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也就是说,超过法定期限,正常来说检察院也是不受理的。但是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导致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而被法院驳回,检察院仍然是可以受理的。

即便不是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导致超过期限,当事人仍然可以尝试,也不排除检察院在个别案件中受理并启动抗诉的可能性。实践中也有不少这样的案例。比如在(2016)粤02民再2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因为超过法定期限被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继而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就向法院提起抗诉启动了再审程序。尽管法院再审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明显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故抗诉机关对本案提出抗诉,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相悖,抗诉机关对本案提出的抗诉,违反相关程序规定,故不予支持,并最终维持了原审判决。但其实,如果最终检察院提起抗诉如果并非依当事人的申请,而是根据当事人反映的线索主动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自然也就不受申请再审期限的限制了。

总的来说,一方面,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提起再审申请,以免超过法定期限,另一方面,即便因某些原因超过了期限,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即便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也完全可能实现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另外,也可以通过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途径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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