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观方面
01 概述
①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①犯罪行为不等于危害行为
②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观方面包括行为人内心的故意或过失等,客观方面包括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实施的危害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等
02 危害行为
①危害行为,又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思自由、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03 危害行为的分类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问题
①成立结果加重犯或者因发生严重结果成立重罪时,不需要评价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不作为。例如,交通肇事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逃跑又导致人死亡了,是否应该再成立一个故意杀人呢?不需要。 《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况。
②甲砍伐珍贵树木,结果砸到乙,不予救助致乙死亡,则数罪并罚。成立非法采伐国家珍贵植物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或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
③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①在纯正的不作为犯中,法律并不要求发生特定的物质危害结果。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
04 危害结果
05 因果关系
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合乎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①无论最初的危害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有多重,在有“故意射杀”这种足以超越最初危害行为的因素介入时,被害人身负重伤的危害行为和最终的死亡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②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是指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方法,通常他们不是犯罪成立所必须的,也不决定犯罪的性质。但是在定罪量刑、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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