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业的专业分工愈加明显,从事不同行业对从业者的专业度也在不同提高,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专业问题,找专业的人”是普遍的共识,面临专业问题时,委托专业的人员进行处理是首要选择,而如何规范委托关系,《民法典》设置专门章节予以具体规范。
原告郭某、某公司、王某、娄某与第三人曾某共同出资200万元炒股。该笔资金在原告提供的股票账户中。由被告张某操作该股票账户,利用原告及第三人出资进行股票交易。后因账户亏损严重,原告进行了补仓。2017年9月,原告收回账户时,账户内资金净资产为165900.15元。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651116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告提出被告张某向其承诺保证本金,若出现亏损,则为原告补齐,该承诺明显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保底条款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部分投资风险,使民事权利失衡,不符合民法上委托代理法律制度的构成,也违背民法之公平原则,故该保底条款应属无效。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受托人,其接受原告有偿委托,因其具有一定的过错,导致原告损失扩大。一审法院根据被告张某在委托行为中的过错,结合股市风险与收益并存原则,酌定被告张某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某向原告郭某、某公司、王某、娄某赔偿损失577890.6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一致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和要求:①
1、委托合同与以完成工作成果的交付为合同义务的承揽合同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提供劳务来处理委托事务,承揽合同承揽人的劳动则需要物化工作成果中,由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上述案例中,被告张某作为受托人,利用其专业知识,向原告及第三人提供处理事务的劳务,该劳务的内容为代原告及第三人进行股票交易。
2、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是处理事务的劳务,委托合同不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委托合同关系即成立,对于委托合同的形式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被告张某与原告之间经人介绍认识,原告将相应的股票交易账户交由被告张某控制,双方达成了关于委托被告张某代为炒股的一致意思,各方虽并未签订相关书面委托合同,并不妨碍双方委托关系的成立。
3、一般委托合同以无偿为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委托合同更多的是有偿合同,因委托合同的有偿和无偿不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也会不同。《民法典》第929条第一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具体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被告张某接受原告有偿委托,因其具有一定的过错,导致原告损失扩大,判令被告张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依据的是被告张某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被告张某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委托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如果委托合同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则该委托合同无效。在现实中,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大幅进入,国家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推出公租房政策支持,有些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委托他人办理公租房指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综上,委托业务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依法达成委托关系,才会让委托的价值得到最大发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使委托双方的利益实现最大化。如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评论区或私信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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