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离职原因,是每个劳动者在面试时基本上都会被问到的问题,单位会以此来推测劳动者的工作状态、职业素养等情况,作为是否聘用的重要参考。
同时,绝大多数单位都会要求劳动者在面试或入职时,提供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
所以,在离职证明上体现离职原因,必然会对劳动者求职是否成功产生直接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离职原因,并非是法律规定的需要呈现在离职证明上的内容,单位不能擅自在离职证明上标注离职原因,更不能呈现夸大、编造、恶意的离职原因,这也是为了防止单位利用离职原因影响劳动者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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