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人之心不可有
防骗之心不可无
近日
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集资诈骗罪案件
案件事实
2001年开始,被告人张某、何某夫妇在会昌县XX镇圩镇经营五金店并以二分至三分的月利率向他人借款,两被告人以按时支付本息的方式制造还本付息假象。因五金店利润不足以偿还两被告人所借款项及应付利息,加之在会昌县XX圩镇建房,二被告人入不敷出。
为偿还旧债及因此产生的利息,2014年12月2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何某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以投资房地产、购买写字楼、五金店扩大生意周转等虚假理由,以一分至一分五的月利率,经过朋友、亲戚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募集资金,募集人数达158人。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社会不特定对象资金,数额达120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两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共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法院判决
0 1
被告人何某
犯集资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
十一年五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 2
被告人张某
犯集资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
十一年五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 3
继续追缴两被告人违法所得
发还各被害人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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