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因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主体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客观情况,用人单位直接停发工资并停缴社会保险,并在与劳动者协商未果的前提下已向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因用人单位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用人单位所主张辞退劳动者的原因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14日,赵某于入职天津某化工公司处,天津某化工公司系化工企业。后,天津某化工公司因环保问题被责令停产停业。
2017年,赵某被天津某化工公司委派到辽宁某科技公司工作,工资由辽宁某科技公司发放,劳动关系仍在天津某化工公司。
2020年1月,赵某未到辽宁某科技公司工作,辽宁某科技公司、天津某化工公司均未对赵某发放工资,赵某社保一直由天津某化工公司缴纳至2020年3月。辽宁某科技公司、天津某化工公司均未向赵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0年4月2日,天津某化工公司向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20年4月28日,赵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要旨】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0)第370号裁决驳回赵某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公司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24600元。
【管理提示】
1、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依法建立,也应依法解除,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参照规章制度依法作出处理,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无法送达,可以采取邮寄,如邮寄拒签或无法投递,应当采取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否则可能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关于“长期两不找”的情形下,并非意味着单位永远不支付工资且不交纳社保,如继续存在劳动关系,不排除劳动者在临近退休时,可能主张单位与其仍存续劳动关系,要求补发多年的工资,并补缴保险的诉讼请求,故建议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行为,应作出明示解除并送达行动。
【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应知保留相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如单位拒绝发出书面的解除通知书,通过录音等方式也可证明口头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2、劳动者如被用人单位删除了门禁权限,也不发放相应的解除通知书,建议可继续前往公司上班,并录像取证,必要时候可报警处理,并向警察提供证据并说明是公司员工,但单位拒绝其进入公司,必要时可调取出警记录证实单位做出解除决定。
北京同有仲裁,北京有仲裁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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