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文章中提到了,股东由于经营管理上的失职,导致公司经营异常,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的责任,而并不是仅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
本文将着重就破产清算程序对债权人追究股东赔偿责任产生的障碍进行简要分析说明。
1、破产程序与单独起诉股东赔偿责任的差异
破产程序的特点是,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清偿,在清偿之时,管理人、法院会考虑到公平性,尽量保证所有的债权人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清偿。其中,公司的财产包括破产之时公司账面的财产,以及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公司收入的其他财产,比如追究股东责任而获得的财产。
债权人单独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仅仅会要求股东对起诉的债权人进行赔偿,在股东财产有限的情况下,自然无法使得其他未及时起诉的债权人获得相应的赔偿,从而产生债权清偿程度上的失衡。
2、破产程序如何影响对股东的赔偿程序
正如上文提及的,二者在清偿上的差异。
倘若A债权人先行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B债权人申请了公司进入破产并被法院裁定受理,则A债权人的诉讼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即便A债权人所主张的股东的各种侵权事实全部成立。
因为,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已经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而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理应归入公司的全部财产,作为清偿全部公司债务的基础。
正是基于该程序的设定,导致该程序被部分公司股东恶意利用,增加了债权人维权的障碍。
但,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股东的赔偿责任完全解除,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无法配合完成清算工作的,仍然存在承担责任的可能,只不过,股东拿出的钱,需要在多个债权人之间进行依法、合理分配。
仲裁阶段多久结束(仲裁阶段多久结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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