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一般是6个月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5条)
其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规定的,为行政机关收到申请起2个月。但紧急情况下,无需等待该期限届满即可起诉。
二、起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15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45条)
三、法律特别规定的期限(非完全列举)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其他法律对特定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目前仅检索到如下2例):
1.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第83条)
2.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就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森林法》第22条)
四、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起诉期限起算(前述6个月、15天等),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第1款)
2.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第2款)
五、起诉期限的中止、延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行政诉讼法》第48条)
六、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
最长期限不存在中止、延长的情形。其中,“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时效,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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