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是一种犯罪的终局性形态。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有三个:第一,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第二,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第三,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原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一、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刑法》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着手实行犯罪”。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凶器的行为,是预备行为;为了购买凶器打出租车前往商店的行为,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二、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危险尚未达到紧迫的程度。例如张三对李四说:“我要杀了王五。”张三只是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露出来,并没有做出任何行动,这只是犯意表示;但如果张三真的买了一把刀准备杀了王五,就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三,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行为有两个犯罪形态: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两者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张三想要杀害王五,把毒药掺进饮料内想要给王五喝,如果张三突然不想杀王五了,把饮料倒掉,张三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如果这瓶饮料被张三不慎丢掉,就是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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