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老板用对公账户帮助朋友公司代收货款,结算方式一般由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就是熟称的支票换现金,银承换现金,然后通过一收一付不记账方式转移给朋友公司。这种代收代付行为隐藏很大税收及财务规范风险。
首先,财务规范方面。用自己企业对账账户替其他企业代收货款,属于变相“出租出借账户”行为,这是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我们看什么是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是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本单位在银行户头上的账号为其办理转账结算,套取现金的一种违纪行为。若收取对方的好处费为“出租”,否则为“出借”。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对于对方单位或个人在短时间内通过企业银行账户的一收一付的银行存款业务,故意不在本单位“银行存款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所对应的账户(实际上对应关系也不正常)上登记。这时,可核对发现“银行对账单”上是否有一收一付的账目,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无此记录的情况。
其次,法律规范方面。代收代付货款属于“代收代付”行为。根据现行监管规定,符合开展代收代付业务资质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才能是正规的代收代付业务机构。央行明确提示商户应选择具有资质的银行收单机构作为合作客户。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称涉案数额在200万以上等条件,构成立案标准,涉嫌非法经营罪,承担形式法律责任。
最后,税收风险方面。税务局稽查企业增值税,高手稽查员会用银行对账单与企业应收账款贷方进行核对,发现对账单上大额进账不登记银行日记账的情形发现,直接就让企业补税。
故,为朋友公司代收代付货款其实是变相出租出借账户行为,做不了往来,核算不规范,具有税收风险,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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