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不健全,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清晰的认知,所以需要有人对其行为负责,在法律上来说,这就是监护人。监护人本身首先需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不过由于现实情况往往很复杂,法定的第一监护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尽到监护的职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的监护人就应以如下顺序承担责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种情况与大众而言相对来说听起来比较陌生,但实际上也很常见,比如收养在福利院中的孤儿,他们身边已经没有可以承担监护责任的亲人,有些甚至连身世都已经无法确认,所以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就是收养机构,也就是福利院,若小孩后来被好心人收养,在所有收养相关的手续办齐之后,收养人就可替代福利院成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有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
说白了就是为被监护人的一切行为负责,保护被监护人的所有合法权益,也要承担被监护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的责任,还要因此承担法律后果。
承担被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就是监护人最主要的职责之一,典型的案例也有很多。
以2019年发生在桂林的一场“熊孩子”惹祸的案子为例,这个小孩的监护人就为自己的教育疏忽付出了很大的代价。2019年11月底,吴先生带着自己的妻子以及3岁的女儿去一家奥迪4S店看车,由于人逢喜事,只顾着高兴的吴先生就没有关注女儿在干嘛。
3岁的小孩正是什么都喜欢抓在手里的年纪,对什么都好奇,所以吴先生的女儿早早地就在门口捡了一颗小石子,就在父亲不注意的时候钻到了高级轿车旁边,用石头不停地划车门,沿路地划,当吴先生发现的时候她正停在一辆价值百万的Q7旁边,车门同样已经被划坏。
工作人员检查之后,发现小女孩已经划坏了十辆车,造成的损失相当巨大,因此工作人员向吴先生提出了20万的赔偿金索赔。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依据此条规定,3岁女儿犯的错必定是需要吴先生进行赔偿,如果他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可以减轻民事责任,但是很明显,吴先生全程没有管好自己的小孩,所以他需要负全责。
最后在法院调解前夕吴先生与店家达成了协商,共赔偿7万元,为自己的女儿承担了民事责任。在赔偿过程中,法律其实也有规定,若被监护人自身有财产的,先用其财产进行赔偿,监护人对不够的部分进行添补。也就是说吴先生可以先将孩子的压岁钱全部用来赔偿,然后再用自己的钱进行赔偿。
虽然看起来左右口袋都是自己的钱,但是被监护人自己有了合法收入之后同样也是按照此款标准执行的,那种情况下监护人自己要掏的钱就少很多。
还有的纠纷发生在已经离婚的夫妻之间,比如小王和小李二人为夫妻,离婚之后孩子判给了小王,小李需要每个月支付2000元钱的抚养金。由于孩子在学校里面太过顽皮,打伤了自己的同学,医药费需要5万元,小王没有这么多钱,希望小李共同担责,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由于法院已经将孩子判给了小王,所以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就由小王和小李两个人变成了小王一个人,因此孩子的民事责任需要她来承担,小李不需要再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小王可以向小李提前支取孩子的部分抚养金来偿还医药费。
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言的。
同样受人关注的关于未成年人的问题就是其刑事责任的追究,由于社会信息的传递越来越迅速,未成年人接触到的信息也是鱼龙混杂,在接触了良莠不齐的网络世界之后,部分未成年人的心智受到影响,可能做出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比如故意伤人、抢劫、纵火甚至是故意杀人等。
例如曾经震惊一时的北京四名青年虐死妇女案、湖南衡阳12岁男童杀害姑姑一家三口案等等,未成年人触犯了这些罪行,年满14岁的人需要承担一定刑事责任,而12岁的孩子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当时负刑事责任年龄最低14岁),那么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孩子的监护人需要替其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案是不用,因为监护人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他们不用替代被监护人去坐牢,但是需要对其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的责任,主要形式是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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