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是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某信息公司的员工,主要从事研发工作。
2015年入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至2021年5月14日止。
2019年1月15日,周女士生完儿子5个月,尚在哺乳期,突然收到公司发出裁员通知书,有“……公司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1月15日予以终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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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周女士未再到公司上班,她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案经仲裁前置程序,周女士诉至滨江法院,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抗辩已通知周女士返岗,但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其与劳动者周女士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根据周女士被裁员前每月11200元的工资标准,以及她在公司四年工作年限的事实,计算出经济补偿金为44000元,并依法二倍赔偿。
由此,法院判决这家公司支付周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8000元。
法官说法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在经营过程中也应有社会责任感及人本理念,依法用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值班仲裁(劳动仲裁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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