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很多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概念的认识并不准确。而这个概念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却是法官必须查明的一个最为基本的事实。本离婚律师现在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明确含义。
首先,从法律定义上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男女双方从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办理完成协议离婚手续或经法院做出离婚判决并开始生效的这段时间。这个概念是非常明确的,不能做任何试图扩大或缩小含义范围的解释。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实际诉讼中当事人对此概念产生的一些误解:
一、关于结婚时间的误解:
1、同居。有些当事人在登记结婚前便长期同居,并以丈夫与妻子互称。久而久之,双方便容易误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从双方同居之日起计算。对此,本律师需要强调的是:除非双方从1994年2月1日之前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比如结婚年龄等)的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从双方同居生活之日起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不存在其他的,只要同居就等同于结婚时间的开始。
2、举办婚礼。有些当事人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将举办婚礼与登记结婚等同起来。本律师发现: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持这种认识的人不在少数。导致本律师在询问案情时经常先要向当事人明确一下:结婚时间要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为准。在本律师看来,是否举办婚礼其实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意义并不大。
二、关于办理完成离婚手续时间的误解:
1、有些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双方分居满两年,则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还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双方私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也就算是离婚了。稍微进步些的则会在分居满两年后再私下签一份离婚协议,于是便认为已经离婚了。这些情况在本婚姻律师多年来处理离婚案件时都真实的遇到过。
2、还有些当事人认为从一审法院做出离婚判决时起双方的婚姻关系便结束了。殊不知:如果一审判决尚处于十五天的上诉期内或者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处于二审期间,则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真正解除。对此有些比较严谨的法官在做出一审离婚判决后都会向当事人强调一下:“本判决尚未生效,在此期间你们不得另行再婚。”
关于对变性人婚姻家庭权利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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