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业 大民生”,物业管理是连接居民生活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美好生活。为与《民法典》全面衔接,2021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票通过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此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共九章106条,涵盖了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新条例与2018版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变动巨大,亮点繁多。接下来,我们将以系列栏目的形式,为大家解析《条例》中的亮点。
一、新增:针对业主的权利和责任
在业主的权利和责任方面,《新条例》将业主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做了列举细化:
(一)业主权利
业主对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指导监督
(二)业主义务
《新条例》首次明确了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行为:(九)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
同时《新条例》的规定加强了装修管理:业主装修房屋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告知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二、物业的责任以及相应行政处罚
《新条例》加大了对物业违法行为的管理以及不按规定备案报告相关文件、不按规定制作保存档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交接义务
《新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下列交接义务:
① 移交物业档案;
② 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或者采用数字化管理形成的电子资料、数据;
③ 移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
④ 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⑤ 分项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⑥ 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⑦ 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不得拒绝退出
《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三)物业拒不退出的处理方式
如物业拒不退出的,业主有权不支付物业费,有权向物业索赔,还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责令限期退出。
《新条例》第六十八条:“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新条例》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人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可以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退出。”
《新条例》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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