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在劳动法律实务中计算较为复杂,特别是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前后,且各地规定不一,笔者总结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式、计算基数等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2008年之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封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实施“双封顶”,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前后需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1、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前后,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要分段计算。
2、如果劳动者2008年之后入职,计算经济补偿金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也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几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支付情形 |
0,支付年限 |
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没有限制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没有限制 |
经济性裁员 |
没有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几种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仲裁 赔偿金(劳动仲裁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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