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劳动合同法》首次在劳动立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法律条文中,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履行忠实义务,遵守诚信原则,遵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完成用人单位的指示和工作任务,从而保证和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本文通过案例方式,就民法典之诚信原则在劳动纠纷中的运用进行阐释。
何为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中对于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时期,主要在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中运用,随后扩展到民事活动领域。诚信是当事人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原则对于劳动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补充作用。
以案释法一:从虚假入职材料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案情简述:
2018年6月,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A公司应聘时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网络技术工作。2018年9月初,A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A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定:
1、《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第一款情形就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赵某对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既未如实告知,存在提供虚假学历等欺诈行为,此种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无效。
2、《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故A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于法有据。
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缔结劳动合同后,均因诚信守约,忠诚履约。
以案释法二:从规章制度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案情简述:
丁某为阿里公司员工,2013年4月向公司请假称因颈椎病到医院就医,并提供医生诊断证明及休息建议,为此申请病休假两周,获得公司准许。当天下午丁某便从北京飞往巴西,此后公司得知实情后与丁某多次沟通并要求其作出说明,遭到丁某拒绝。阿里公司随后以丁某休病假期间出国旅游,并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丁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支持了丁某的诉求,并经一、二审法院均维持了原判。阿里公司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高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判,确认阿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
法院认定:
丁某对于出国行程以及是否遵医嘱休息等问题拒绝如实提供真实信息,此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阿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了恶劣影响。
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即便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劳动者休假地点未作出具体限定情形,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也应当与其请假理由相符,即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则及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立法原则为指导。
以案释法三:从未缴纳社保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案情简述1:
2017年6月,张某入职A公司,入职当月A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自2017年7月起,公司每月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月15日,张某向公司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称“公司在其入职当月未为期缴纳社会保险违法,决意对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缴2017年6月的社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张某提起劳动仲裁。
法院认定:
张某于2017年6月2日入职公司,公司次月起即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不存在具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观恶意。A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入职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确有不妥,张某应当及时要求鞋业公司予以补缴。张某对公司未为其缴纳入职当月的社保是明知的,在职两年半时间却怠于行使权利,而直接以入职当月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而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事项得不到支持。
案情简述2:
王某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王某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王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最终判决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单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包含“诚信”的要求。是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司法实践中,裁判人员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理解和判断尺度亦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案释法四:从约定服务期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案情简述:
孙某于2012年7月11日入职A公司,任研发工程师;双方于2012年9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为孙某办理北京落户手续,孙某保证在该公司的服务年限不低于五年,若孙某不能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五年而提前离职,孙某将其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在离职前支付给该公司。2016年12月12日,孙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1月17日解除。A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孙某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孙某明知进京户口指标为重要的稀缺资源,亦知晓在其服务期满前单方提出辞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会给A公司造成不低于20万元的损失。孙某在公司为其办理北京户口之后未满服务期提前离职,确实会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隐性损失。公司有权基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孙某赔偿其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对应的损失,最终判决孙某赔偿2万元。
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以案释法五:从保密协议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案情简述:
2011年3月1日,王某与某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未经许可在其他单位兼职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企业的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属于保密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私自代表其他公司与A公司的合作方签订了69份买卖合同。2019年3月,A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定:
本案中王某无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约定,私自代表其他公司与A公司的合作方签订合同,其行为有悖诚信,亦损害了A公司利益,A公司据此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其诉求。
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组织成员,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维护、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
以案释法六:从调岗行为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案情简述:
李某自2016年9月起至2017年9月期间连续病假,并向公司寄送了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2017年8月,公司向李某寄送《医疗期满通知书》,其中载明“由于您的医疗期将于2017年9月12日结束,请您在医疗期结束后按时到岗工作,如因身体因素无法到岗,请至分部人力资源部进行新岗位协商,如逾期未到岗,也无任何情况说明,且对医疗期时间无任何书面意见,公司将因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我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医疗期期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李某没有回复。9月15日,公司以李某医疗期到期,无法回到原岗位,也未与公司协商新岗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定:
李某在医疗期满后,并未返回原岗工作,亦未至公司就其身体所能适应的新的工作岗位与公司进行协商,故公司以李某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依法有据,最终判决驳回其诉求。
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调岗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从用人调岗行为合法性进行判断。
(1)目的合法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因为涉及劳动者身体状况与岗位的匹配,涉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状况需要另行安排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能否从事原工作岗位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2)程序合法
在劳动者能够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要尊重劳动者本人的意愿,恢复原工作岗位。只有当劳动者自己认为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另行安排新的岗位。
(3)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
如果明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不适合某些岗位而强行安排,或者故意给劳动者提供与其技能和知识水平不符的岗位。
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被引入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双方不欺诈、恪守信用,是这一原则最基本的要求,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维护认知也在不断变化,产生出不同的内涵。
劳动仲裁合同法?劳动仲裁合同法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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