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分工也是不同的,各级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影响范围确定,其中诉讼标的额是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权的重要要素之一。那么,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增加或降低是否导致管辖法院发生变化?
案例: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增加或者降低是否会导致管辖法院发生变化?
位于X市的裕丰公司(化名)与粮油公司(化名)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裕丰公司向粮油公司借款5000万元,利息按年息24%,从每笔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粮油公司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但裕丰公司一直未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粮油公司将裕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亿余元。
X中院受理本案后,粮油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裕丰公司支付剩余欠款及利息共计16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以上,不足50亿的当事人均在湖北省高院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粮油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的额降至1600万元,未达到3000万元,故X市中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裕丰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依程序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诉讼标的额发生变化时,可能会导致管辖法院发生相应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湖北省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湖北省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案受理后,粮油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因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额未达到3000万元,已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故本案应移送相应基层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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