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新闻中看到庭审画面,往往会有一个审判长,此外还有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等。
那么什么是合议制度呢?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对合议庭的组成、工作及合议庭成员的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规定了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在我国,绝大多数案件以合议庭形式审判,合议庭审判时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这也是为何合议庭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的原因)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
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合议庭评议案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案件能够充分讨论、提高质量。关于民主集中制,前文已经讲到,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的集合。实行民主集中制,既防止了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了不必要的牵制,保证了国家机关工作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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