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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2-08-26 2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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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律师

广州市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对拒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近日,广州市城管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严格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共同参与打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全面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征求意见稿》要求,广州市全面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责任区范围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包括横向、纵向、立面三个部分。其中,横向指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纵向指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墙基至最近城市道路设施;立面指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街(镇)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城管部门和街(镇)共同确定并告知相关责任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所有责任人均应与街(镇)签订《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并认真履行其责任区范围内的各项责任义务(通称“三包”责任),主要包括:

保持环境干净(包“干净”)

地面干净:无污物、油渍、废弃物、积水和蚊蝇孳生地,无乱泼、乱倒、乱排污水,无垃圾落地、扫出门外或倒入道路、排水井、绿化带等行为;

立面干净:建(构)筑物(含临街墙面、窗檐、阳台、玻璃橱窗等)外立面无明显污迹、灰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天面干净:建(构)筑物屋檐、顶棚、遮阳棚无污垢和积存杂物。

保持容貌整洁(包“整洁”)

招牌完好:定期清洁维护,门店招牌无破损、脏污、漏字或灯光显示不全,光源亮度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和城市交通;

物品摆好:自设垃圾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并分类投放,不乱停放车辆,不把垃圾桶、扫把、拖把等杂物摆出门外,不擅自设置灯箱、广告、指示牌;

设施护好:不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设施,不损坏绿化树木。

保持秩序良好(包“有序”)

不乱搭建:不擅自破墙开窗、改变建(构)筑物既有结构、功能及使用面积,不侵占公共用地搭设晾衣架、置物架等建(构)筑物,不违规设置空调外机和机架、防盗网(窗)、遮阳棚等设施;

不乱摆卖:不擅自占用道路或公共区域摆摊设点、促销宣传、饲养家禽,不高声叫卖、噪音扰民;

不乱拉挂:不乱拉挂条幅、灯饰、电线等,不乱晾晒生产生活用品及物资。

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或发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的,应及时向城管部门、街(镇)投诉举报,并配合城管部门做好管理和执法工作。

卫生责任落实不到位,将被约谈、通报批评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责任人要增强“环境卫生、人人有责”意识,积极维护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自觉接受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镇)的监督检查。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带头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鼓励媒体和市民对不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和投诉举报(投诉热线:12345)。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落实不到位、门前环境卫生脏乱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对拒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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